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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04 案號: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崇眞  
            陳崇美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因本件原審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866,3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65元。
    爰命上訴人於115年2月23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
    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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