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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營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黃壯逢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雖以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798元,據以繳納裁判
    費1,500元在案。但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2之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除債權金額87,798元,應再加計以本金33,022元、
    債權憑證所載利率、期間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69,495
    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280元,扣除上開已繳裁判費用,
    尚不足780元。爰限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前向本院(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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