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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1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營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
    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參照)。及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其債權金額新臺幣131,613元為訴訟標
    的金額,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但依上開說明,原告係本
    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吳宣廷請求分割其自被繼承人
    張美菊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
    台南市○○區○○○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下
    稱系爭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吳宣廷因分割系
    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節本,核定系爭遺產價額為6,08
    4,932元,被代位人吳宣廷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則其因
    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為2,028,311元【計算式:0000000÷3
    =0000000.6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以此利益核定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徵收裁判費25,251元。原告上開所
    繳裁判費顯有不足,應再補繳裁判費23,751元。爰限原告於
    民國114年12月3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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