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營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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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4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政學、江**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
速閱卷並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
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4年10月16日止對被告江政學之債權
總金額若干(含利息債權,並應提出計算明細),並依該債
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江清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
、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事實理由應詳細補正請求權依
據:依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繼承登記資料,上開土地並非江清
風之遺產,江政學亦非繼承人,原告有何權利提起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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