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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SYEV 2026-06-10 案號: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黃千鳳  
被上訴人    黃博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5年4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為簡易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經查,本庭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5年5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其上訴期間(加計2日之
    在途期間)至同年5月29日屆滿,惟上訴人遲於115年6月9日
    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已
    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
○○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