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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1-27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80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4年2月6日起,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向
    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請租
    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並簽
    訂契約為據。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就上開門號分別積欠新
    臺幣(下同)39,485元(電信費4,264元、小額付費18,550元、
    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金16,671元)、36,016元(電信費10,8
    50元、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金25,166元)、31,900元(電信
    費10,087元、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金21,813元),合計107
    ,401元。遠傳、台灣大哥大公司已分別於110年12月9日、10
    8年6月21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債權讓與與原告,並已對被告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然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電
    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款項
    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續
    約專案同意書、銷售確認單、電信費繳款通知、小額代收服
    務繳款通知、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
    頻業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債權
    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等件為證,是被告雖未到庭辯
    論,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依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7,4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定
    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裁判費1,630元,被告則無費
    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確定數額
    為1,630元。暨就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87條
    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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