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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9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蘇敬宇律師即鄧新有之
    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
    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378元(計算式:本金
    413,022元+自民國97年11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
    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807,356元=1,
    220,378元),應徵收裁判費15,8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不足15,391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1
    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不足
    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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