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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參照。及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
    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是代位分割遺產之訴,
    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陳崇善請求分割其
    自被繼承人陳洪淑良繼承之遺產。茲據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2,598,999元,及被代位人陳崇善之應繼分比例為1/3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6,333元(計算式:2,598,9
    99÷3=866,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原告於起訴
    時所繳裁判費3,840元,尚不足7,67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
    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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