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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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參照。及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
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是代位分割遺產之訴,
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陳崇善請求分割其
自被繼承人陳洪淑良繼承之遺產。茲據原告提供之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2,598,999元,及被代位人陳崇善之應繼分比例為1/3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6,333元(計算式:2,598,9
99÷3=866,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原告於起訴
時所繳裁判費3,840元,尚不足7,67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
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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