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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買賣價金(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1-20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5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57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1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370 元,自民國114 年3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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