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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黃三吉  
            黃秋林  
            黃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
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
產總價額,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
33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
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其債
務人黃耀賢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淑華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耀賢就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2,184,652元,按原告主張之黃耀賢之應繼
分比例(即4分之1)為計算,黃耀賢因分割所受之利益為546,16
3元(計算式:2,184,652元×1/4=546,16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46,1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原告
已繳之裁判費2,540元,尚應繳納4,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編號 遺產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504,000元 營簡字卷第53至54頁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1,514,752元 營簡字卷第55至56頁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公同共有全部 165,900元 營簡字卷第65頁 合計   2,184,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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