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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10-03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5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      告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563元,及其中新臺幣153,939元自民
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另持有原告
    卡號0000000000000000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及卡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實體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
    上開信用卡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預借現金機構預
    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或選擇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計付循環信用利息(最高年
    息15%),如被告有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
    款項未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另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
    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500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告持卡消
    費後,僅依約繳款至113年11月11日,其後即未再繳款,上
    開信用卡至113年12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6
    2,563元(含消費款本金153,939元、循環息7,724元、依約
    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90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依兩造前開信用卡契約之約定,上開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
    、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各期消費明細
    表、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上
    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54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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