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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09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高儷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14年11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陸
佰玖拾貳元、②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③新臺幣壹萬伍仟
柒佰陸拾玖元、④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參拾貳元、⑤新臺幣貳仟壹佰
伍拾捌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②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③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七五、④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⑤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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