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筆錄 給付買賣價金(2025-09-24)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09-24
案號: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52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徐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525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9 月24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15元,及其中新臺幣21,615元自民國
114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中新臺幣10,200元自民國
114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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