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2025-10-2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28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49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張藝耀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現應收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購買手機一支(廠牌:Samsung、型
    號:Galaxy A25)。依約,分期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780
    元,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分1期
    繳款(每期繳款金額即為7,780元),如有遲延付款情事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遲延利息,被告並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
    價金債權讓與與原告。詎被告未繳付任何分期款,積欠原告
    7,780元及其利息未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款項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
    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是被告
    雖未到庭辯論,本院依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費用額,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
    第436條之19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裁判費1,500
    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故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並確定數額為1,500元。暨依同法第439條之20規定,就被告
    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2、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