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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6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50元,應繳裁判費
    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所用證據,並檢附繕本一
    份:
  1.被告借款後歷次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
    明細,並以上開證據說明被告確有積欠本金105,512元之計
    算明細,及現請求金額108,050元之計算明細。
  2.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兩造是否已有
    合意管轄法院?並敘明該條款之性質及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之理由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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