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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EV 代位分割遺產(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SYEV 2026-06-10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5年7月1日前
(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同段12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告沈阿綿之戶籍謄本(原告115年4月20日所陳報之資
    料並未提出被告沈阿綿之戶籍謄本),查報被繼承人  
    劉德、金姚玉女、沈金寶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載明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代
    位人即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劉掇遺產之應繼
    分之比例(原告原起訴狀附表二所載之應繼分比例與所補正
    之繼承系統表明顯不符,應儘速更正),及得代位起訴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原告起訴時均未附繕本,於法
    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