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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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借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余詩婷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114年度司促字第20297號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
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8,054元(聲請金額367,333元+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721=
368,054元),應徵收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不足4,510元。爰限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30
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不足
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二件),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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