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1)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4-21
案號: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林仲得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160 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 年4 月21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❶壹仟伍佰肆拾捌元、❷壹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均自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❶百分
之十四點二、❷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