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聲請調解(2026-02-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23
案號:營司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司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楊宗泰、許有福、傅芬苑間塗銷抵押權設
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宗泰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及信用
貸款債務,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惟相對人名下坐落於台南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業經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許有福、傅芬苑,因前開抵押權設
定,致聲請人所聲請執行案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1204
號強制執行事件)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爰聲請調解,
請求塗銷相對人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塗銷相對人楊宗龍與相對人許有福
、傅芬苑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然聲請人
於民事聲請狀所載爭議情形內容,全未敘及聲請人本人之請
求權基礎為何,亦未說明相對人楊宗龍與許有福、傅芬苑間
存在何項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事由(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之設定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
聲請人僅憑其聲請執行事件因拍賣無實益故執行無果,即逕
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殊難想像相對人許有福
、傅芬苑有同意聲請人請求之可能,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
次核以聲請人之主張,無非係質疑相對人楊宗泰與許有福、
傅芬苑間所設定抵押權擔保之抵押債權不存在,則聲請人當
應代位提起確認相對人間抵押債權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或依民
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76
年12月21日、79年2月17日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然前開法律關係之性質,均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
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