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04
案號: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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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崇眞
陳崇美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因本件原審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866,3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65元。
爰命上訴人於115年2月23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
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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