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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訴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陳崇眞  
            陳崇美  
參  加  人  陳崇善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當
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案號:114年度營簡字第767號),參
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代位參加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參加人於民國
    114年12月29日提出民事聲請參加訴訟暨答辯狀㈠,聲請參加
    訴訟。但查,參加人之聲請並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000元,顯有聲請不符程式之情狀。茲因本院於114年11月26
    日即已通知定於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參加人遲至開庭
    前一日始具狀參加訴訟,且係將書狀寄送至本院,而非審理
    之柳營簡易庭,因公文遞送流程,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之翌
    日始知悉其聲請,已不及命補正聲請之裁判費,亦不及審酌
    書狀內容。是本件聲請,因聲請程式不完備,且因訴訟終結
    ,而無命補正及參加訴訟之可能,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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