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訴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陳崇眞
陳崇美
參 加 人 陳崇善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當
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案號:114年度營簡字第767號),參
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代位參加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參加人於民國
114年12月29日提出民事聲請參加訴訟暨答辯狀㈠,聲請參加
訴訟。但查,參加人之聲請並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000元,顯有聲請不符程式之情狀。茲因本院於114年11月26
日即已通知定於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參加人遲至開庭
前一日始具狀參加訴訟,且係將書狀寄送至本院,而非審理
之柳營簡易庭,因公文遞送流程,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之翌
日始知悉其聲請,已不及命補正聲請之裁判費,亦不及審酌
書狀內容。是本件聲請,因聲請程式不完備,且因訴訟終結
,而無命補正及參加訴訟之可能,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