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營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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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黃壯逢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雖以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798元,據以繳納裁判
費1,500元在案。但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2之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除債權金額87,798元,應再加計以本金33,022元、
債權憑證所載利率、期間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69,495
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280元,扣除上開已繳裁判費用,
尚不足780元。爰限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前向本院(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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