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營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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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
該物之價額為準。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
之6參照。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
446,289元為訴訟標的金額,據以繳納裁判費6,050元。但本
件原告係起訴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0
0地號(權利範圍1/4)、同段1067地號(權利範圍1/4),0○000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3年6月23日登記之
抵押權(民國93年以佳地字第067680號收件、設定權利範圍1
6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5,000,000元)予以塗銷。依
上開規定,應以系爭土地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之價額,
以較少者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土地擔保債權為
最高限額5,000,000元,而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16)價額為5
54,663元【計算式:(399+1714)×4200×1/16=554,662.5,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以554,663元核定為訴訟標
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原告上開已繳裁判
費,尚不足1,43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前向本
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43
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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