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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營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
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
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里00鄰○○0號房屋稅籍資料及房屋課稅現值。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原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
    字號及住所資料之起訴狀。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被代位人即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
    繼分之比例及代位起訴之具體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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