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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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9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蘇敬宇律師即鄧新有之
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
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877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378元(計算式:本金
413,022元+自民國97年11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
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807,356元=1,
220,378元),應徵收裁判費15,8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不足15,391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1
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不足
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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