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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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營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調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相 對 人 沈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本件訴訟繫屬日為民國114年10月17日)
,被告之住所地在彰化縣○○鄉○○街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單附於限閱卷可參,而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地址
「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係被告之舊戶籍地址,被
告早於原告起訴前之113年8月7日,已將其戶籍登記地址自
該址遷至現戶籍地址「彰化縣○○鄉○○街000號」,自難認被
告之實際住所地在本院轄區。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無
從認定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復查無證據足認本
院為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本院既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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