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宣示筆錄 給付電費(2025-12-24)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12-24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70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啓通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被      告  魯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705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2月24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0 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