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2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27
案號: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66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李雪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
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下稱系爭電信服務契約),惟未依約繳
納電信費,積欠台灣之星公司新臺幣(下同)36,583元(電信
費9,737元、提前終止契約專案補貼款26,846元),台灣之星
公司已於民國111年4月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以起
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依據系爭電
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款項
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門號資訊附表、
台灣之星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電信費繳款通知、台灣之星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服務契約、號碼可
攜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等件為證,是被告雖未到庭辯論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依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費用額,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
第436條之19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裁判費1,500
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故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
確定數額為1,500元,暨就被告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2、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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