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09
案號: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小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高儷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14年11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陸 佰玖拾貳元、②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③新臺幣壹萬伍仟 柒佰陸拾玖元、④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參拾貳元、⑤新臺幣貳仟壹佰 伍拾捌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②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③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七五、④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⑤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