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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1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蘇振芳即憶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位於本院管轄之台南市佳里區,向本
    院起訴。但經本院查詢被告戶籍及憶彰商行之登記情狀,被
    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設籍高雄市苓雅區,而憶彰商行登
    記之營業所則為高雄市前鎮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各一紙可查。又本
    件為小額訴訟,不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院就本件應無
    管轄權。原告查知上情,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審理,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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