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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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梅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梅芬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
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
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在卷可按,是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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