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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梅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梅芬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
    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
    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在卷可按,是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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