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8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鄭家昊
被 告 謝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六法庭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5年4月6日下午5時在本
庭第六法庭宣判,惟因115年4月6日為放假日,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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