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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3-3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3-30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陳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79元,及其中新臺幣51,248元自民國
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3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2
    79元,及其中51,248元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嗣於115年1月29日減縮請求金額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379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
    36條之23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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