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店司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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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段景齊間請求115年度店司調字第76號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為段世緯(已歿);相對人即債務人之繼承人為段景齊
,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檢
附法院公告,然陳報遺產清冊之人不一定是唯一的繼承人,
故本院逐於115年2月11日函命聲請人提供被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身分證字號,以利本院核實相對人是否為唯一的第一
順位繼承人,該通知已於115年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回執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上開資料,致本院
無從確認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人數,造成本件調解程序無從繼
續進行,足認有不能調解之事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調解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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