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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4-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店司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正煒等13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即相對人張正煒
  之權利,聲明相對人張正煒與張○○等12人就坐落新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權利10分之2(下稱系爭不
    動產),相對人等應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張正煒之請求權,即不得再以
    其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判例
  參照)。從而,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正煒聲請調解,依其法律
  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調解可使雙方當事人所拋棄
  之權利消滅,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張正煒有債權存在,於符
  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雖得代位行使張正煒之權利,惟
  聲請人僅得代位行使張正煒之權利,以保全其債權,並無權
  處分張正煒對系爭不動產之權利,因此,聲請人即無從於調
  解程序中與其餘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
  進而拋棄相對人張正煒之權利,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
  顯不能調解。從而,聲請人主張代位行使張正煒之權利並聲
  請調解代位分割,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應
    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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