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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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7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許宴瑄
被 告 林琬軒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琬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息計算
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 年7月22日之利息(參附表;元
以下均4捨5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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