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廖士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柏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1,736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