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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存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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