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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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楷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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