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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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陳又琳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2萬9162元(票面金額13萬5800元+票面金額8萬59
19元+算至起訴前一日之民國114年8月25日計算之利息20萬7443
元【見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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