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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林子卿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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