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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0-22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6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李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0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83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19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4月1日及111年9月30日向
    原告申請信用貸款,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
    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戶資料
    還款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對帳單、債權總額計算表(見
    本院卷第5至第24頁)等件為證,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
    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190元(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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