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2025-09-17
案號: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5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高鴻鈞
被 告 匡英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21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萬92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 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每月為1 期,分84期清償,採機動計息(現為
年利率16.92%,以16%計息),詎自113年12月16日後未依約
清償本息,尚欠本金11萬9212元及自113 年1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並約定如未依
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我有跟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會繼續還款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
書、無擔保貸款條件變更同意書、帳務資料、還款交易明細
表、定儲利率指數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本
院卷第64頁),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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