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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家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蔣家發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具狀稱「重新判決」,核其真意係不服第一審判
決而為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所持應有部分價額較
低而不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參照)。準此,
上訴人上訴利益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新
臺幣(下同)32萬1000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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