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58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高萬善
高金印
高陳連素
高朝春
高玉春
高新居
高富美
高朝聘
高金連
陳高寶惠
高萱
高薇
江貴珠
許振雄
許武雄
許國雄
許政雄
許光遠
高金環
高金蟬
高嘉蓮
高麗合
高美華
高台勳
高雪卿(兼高鄭綉玉之繼承人)
高雪桂(兼高鄭綉玉之繼承人)
高明乾(兼高鄭綉玉之繼承人)
高偉翔(兼高鄭綉玉之繼承人)
高明仁(兼高鄭綉玉之繼承人)
林汶錡
高嘉鴻
高國峰
林雅惠
高大為
高文祥
高芸云
高小萍
高擇清
林高令子
高阿蕊
高信二
許高隱
高阿董
高榮次
高金甲
高朝貞
高朝蕊
盧葉娘仔
高珍
程雪玉
高志溢
高秀月
高槐鎮
葉茂榮
高樹培
高丁山
蕭高祐
蘇枝忠
蘇俊安
蘇慧瑛
蘇芊月
高愛玉
高玉子
高玉霞
高玉雯
葉書呈
葉麗雪
陳世峰(即葉麗碧之繼承人)
陳琳達(即葉麗碧之繼承人)
陳諺鎧(即葉麗碧之繼承人)
葉子萱
高阿豆
許育棋
高煌棋
高銘鴻
高明富
高月娟
高月庭
陳建中
高棛森
高林淑英
高炳春
高正義
高正主
高正偉
高寶字
高浩倫
王耀新
高楊阿玉
高炳壯
高炳業
高炳裕
高明堂
高其楠
高美亮
李德柔
高育祥
徐瑞成
高貞雄
高炳煌
何陳素卿
高金波
高金長
高耿棟
闕湘寧
闕湘芷
廖石
高樹藤
高樹義
陳禎祺
高緯軒
高太郎
高炳約
高炳坤
高樹達
高炳權
高陳桂花
陳孟君
高建勝
高中一
高中正
高立彥
郭維穀
郭勝雄
郭勝吉
郭鳳珠
沈高正子
王高芙蓉
邱高阿眼
高寶玉
高金劉
高寳家
高筱晴
陳秀菊
高怡君
高立玲
高佳蘭
高明發
高玉蕊
高素美
寺門素香
高寶霞
高春生
高榮崇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高資淩
被 告 江百翔
高志成
高琦雅
高建智
高牽治
高阿菊
高春月
陳昱霖
高嘉宥
高國軒(即高金水之繼承人)
陳林仁(即陳高益子之繼承人)
陳火明(即陳高益子之繼承人)
陳建福(即陳高益子之繼承人)
陳浩泰(即陳高益子之繼承人)
林玫伶(即高朝鵬之繼承人)
高靖諺(即高朝鵬之繼承人)
高乙仙(即高朝鵬之繼承人)
高明孝(即高朱盆之繼承人)
高清山(即高朱盆之繼承人)
高清煜(即高朱盆之繼承人)
高清萬(即高朱盆之繼承人)
高麗華(即高朱盆之繼承人)
高阿蕊(即高朱盆之繼承人)
高逸音(即高朱盆之繼承人)
高詩誼(即高朱盆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始發
現土地共有人葉麗碧已於115年2月8日身故(於115年3月2日
始辦理除戶,本件於115年3月6日上午辯論終結時,戶籍系
統不及顯示),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