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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4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未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有如附表一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
    訴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一所
    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訟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準備狀(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亦未以全部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補正。 2 提出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第一類權利異動索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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