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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01)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4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悅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
    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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