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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曾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14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庭(231039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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