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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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曾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14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庭(231039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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