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信欠款(2025-10-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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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簡以迦
上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11樓(新北○○○○○○○○)」,惟被告已於起訴前
之民國114年6月23日自該址遷出,有被告戶籍遷徙資料可參
,是尚難以該址作為被告住所地。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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