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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14)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  

            林鴻安  
被      告  林楷逸  
訴訟代理人  褚靖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有完整車牌號碼之車損照片(被告下一承租人取車回報車損
    之照片)。
 ㈡被告承租系爭車輛期間之行車紀錄檔案光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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